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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作作者:吳祥輝
原著作網站:吳祥輝的「天涯海角」 http://blog.ylib.com/brianwu211
原 著作標題:白鷹報告 --波蘭醫學生爭 議事件調查採訪報告(之九)
原著作日期: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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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鷹報告--波蘭醫學生爭 議事件調查採訪報告(之九)
「波醫事件」高潮迭起。「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你有立法權,我有行政權。7月8日,立法院休會期間,考選部召開「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做出不准波生參加國考的決議。理由是該委員會認定35名已報考的波生與「醫師法」第二條「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規定「不相當」。並明白指出:
1 報考人在波蘭醫學院所擔任工作, 實際為「見習」,並非「實習」。
2 波蘭大學醫學院------係 以英語教學,在波蘭醫院工作亦透過翻譯與波蘭病患接觸,恐難達成醫病完全溝通之效果。
考選部的新聞稿還指出,「衛生署已著手修訂醫師法施行細則增訂 「實習之明確標準」。
考選部突如其來的行政處分,宛如晴天霹靂,震動「波生村」。因為 考期在即,牙醫師國考在 7月18日,醫師 國考在 8月 1日。「波生村」陣腳大亂,分為兩派。主張包圍考選部的 有之,主張先「依法力爭」的有之。經過和律師商議之後,認為考試在即,事關孩子前途。最後,「依法力爭」派的意見成為全體共識。尊重當屆應考波生和家長的 意見。
波方委託律師向行政法院提起「假處分」。主張考生的考試權利應該 受「信賴保護原則」保障。一旦考選部剝奪考生的考試權利,蒙受的損失將訴請考選部賠償。一方面,緊急向監察院和考選部陳情。波生主張,同樣的一批「醫師牙 醫師考試審議委員」為甚麼准許波生參加二月的國考,半年不到,七月和八月的卻不能應考?為甚麼?難道是受五月的台生遊行所影響?波生要求考選部公布兩次的 「審議委員」名單,如果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他们要求給個理由。
另外,沒有任何一條相關法令經過修改,同樣出具經過駐外單位認證 過的「成績單」「實習成績證明」和「畢業證書」,完全相同的證明文件和內容,之前的都能考,為甚麼這次的卻不能考?
考選部的這個「行政行為」是罕見的大膽。如果考選部的做法正確, 等於認定過去准於外國醫學畢業生考試的「依法認定」全部違法或不正當。過去考過的外國醫學畢業生,或是已在執業的外國醫學畢業生的及格證書和醫師執照都當 註銷?收入要追回?醫病關係要全部檢討?病歷要全部作廢?還是比照「違建」的執法經驗,老違建就地合法,新違建才拆除?
經過波方抗爭,考選部再次出人意表。7月15日, 同樣的「審議委員會」再召開會議,做出新的決議。同意35名波生考試。條件是和考選部簽訂「暫准報考緩發及格證書」行政契約。 該行政契約把前週「--與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規定不相當--」,改為「---實 習期滿成績及格---是否相當尚具爭議---」。要求波生同意「倘考試成績及格」「願意接受暫不發 給醫師考試及格證書」。並「自行申請或接受---完成與國內醫學院相當期間與內容的實習,於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後---始 據以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証書。」
波生家長再度群情激憤。意見卻又分兩派。一派認為:不能任考選部 予取予求,一旦簽此契約,後患無窮。寧可不考,跟考選部「賭大一點」。看考選部敢不敢冒被求償的風險。另一派主張先考再說。再打行政官司。事後主張考選部 「趁人於急迫」,協議無效。仍是主和派居多。35名波生簽下「不平等條約」,領取准考證。
考選部在文件中都拉衛生署墊背。直稱符合衛生署正著手研擬的「醫 師法」施行細則增修條文。衛生署負責該項業務的醫事處則說:「考選部是主辦單位,衛生署只是提供參考資料。」反正,至今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敢拍下胸脯,把決 策責任一肩扛。這正是台灣官場的最普遍現象。決議由「委員會」做出。行政部門依決議行事。「委員會」有權無責。
事實上,就「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而言,考選部和衛生署很 可能根本就是「一家人」。至少是「自己人」。考選部只要公布委員名單,就可證明該委員會和衛生署有多大的重疊性關係。何需遮遮掩掩,啟人疑竇?本來是修法 之爭,現在兩造對簿公堂。
波方經過法律諮詢後,認為考選部「違法行政」。完全藐視和扭曲「醫 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存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已經明文賦與波生應考的必要資 格。再加上符合第4-1條的「九大地區」的規定,波生合法的考試資格充份齊備。不容考選部扭曲。
波方委請律師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根 據「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
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法有明 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更規範: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 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
法精神。」考選部在公文中引用的並非 「法律授權之依據」。衛生署「研擬中」
的「醫師法」施行細則的增訂條文並非「法律」。更何況還在「研擬 中」?如何
能當成「法律授權」的依據?
同時,過去所有的外國醫學畢業生能夠獲取應考的必要資格,就是依 據「醫師法」
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行之有年。考選部和衛生署都不是解釋法律的 單位。無權
重新定義「並經實習期滿,成 績及格」。波方主訴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五
十八條,「法 規命令,有下列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
令者。二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下略)」請求行政法
院裁定考選部對波生的行政處分「無效」。
就事理而言,「醫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明確清晰。熟悉醫學 教育的人都
不難理解「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的立法本意。醫學院和一般大學科系最大的
課程區別是先得完成「基礎醫學」課程,再完成「臨床實習」課程, 兩項都期滿
合格,才能領取畢業證書。法條中,學 科畢業在前,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在中,領
有畢業證書在後。就是依據醫學院有別 於其他科系的課程特色所書。
考察醫學教育實務,「學科畢業」 當然指的是在國內外各該醫學院「學科畢業」。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當然指的是國內外各該學院的「教學醫院和其指定的
實習機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畢 業證書」必然是各該學院發給的畢業證
書。這已是最基本「常識」。長年以 來,考選部所查驗的「實習證明」就是 國
內外的各該學校出具的。證 明「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是由各該國內外學校依該
國家的實習法規認定。
就事論事,考選部和衛生署把「實習期 滿成績及格」挑出來,對實習地點,時
數甚至時期和 實習內容大加規範,是硬柪。最離譜的是,把實習的場域定義在
台灣。違 背「經驗法則」的普遍認知。
就法論法,這對兄弟檔顯然經過「高人指點」。因為,牽涉法律解 釋,誰說的
都不能算數,必需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釋憲的過程漫長,完全足以 達成立即
封殺波生的目的。此招出手,波生「一槍斃命」。直接推翻經過教育 部採認的
外國醫學畢業生應考的「必要資格」。4-1條 「九大地區」修法過不過,根本影
響不了行政權的一時遂行。
本來只是首當其衝的「波系」緊張。現在要全面封殺所有的外國醫學 畢業生,連
「美系」「日系」「歐系」的醫學生和家長都紛紛站出來「有話要 說」。連已經
考上「美國醫師執照」「英國醫師執照」的都先要「實習一年」,還 要「學歷甄
試」通過,才能考試。這的確激怒許多人。
參與陳情的國外醫學生或家長,陸續出現。一位已取得英國醫師執照 的年輕人,
把證件往桌上一扔說:「我這樣的資歷也要實習嗎?」一位患有癌症 的「美媽」,
兒子在美國紐約大學學醫,就將畢業。她提出和「波爸」「波媽」為 孩子爭權益
的不同訴求:「我需要我兒子,為甚麼要剝奪我兒子回來台灣當醫生 的機會。為
甚麼要剝奪我的親情。」她激動地說。她要為爭取「母親的權益」而 抗爭。
經過十八天千里的波蘭國內旅行,我们帶著20多 卷訪問影帶回到台灣。重新面對「波醫事件」在國會的「最後決戰」。綜觀「波醫事件」的過程,台灣社會明顯忽略一個重要的基本事實:「沒有把關能力」的國考 並不是波生造成的。而是台灣醫界的「共利結構」所建造和維繫而成的。國家法令或典章制度不完備是政府的責任,並不是波生或所有外國醫學生的過錯。何以全部 的箭頭射向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