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原作者的康慨分享
原著作作者:吳祥輝
原著作網站:吳祥輝的「天涯海角」 http://blog.ylib.com/brianwu211
原著作標題:邱展望面對波蘭習醫
原著作日期:201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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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展望面對波蘭習醫
理盲而亂法
「醫聲論壇」上有「邱展望」的一篇文。分法理情三段論述波醫事件。
心 想這文和大多數讀者無干,不過涉及的基本法律觀點,也許值得和
做為現代人的讀者們分享。論公共事務談情,總是各說各話,因此不
予引述和評論,僅就法和理兩 段談談。
心 想這文和大多數讀者無干,不過涉及的基本法律觀點,也許值得和
做為現代人的讀者們分享。論公共事務談情,總是各說各話,因此不
予引述和評論,僅就法和理兩 段談談。
【原文】
面對波蘭習醫,勿理盲而濫情;勿因違背正義者似未”進 尺”,就任由”
得寸”者 得逞。
【法】民法為司法之母,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此次政府修法機關怠忽職守於先,「波霸」明
顯鑽法律漏洞於後;該處罰的是 怠惰的相關公務人員,而非將錯就錯
;該承受的是俟機取巧的波蘭習醫者及勉力強行要子女習醫的波爸們
,而非反覺虧欠欲加彌補。
「醫 師法第 4-1 條」所指的「歐洲」原指西歐先進國家為主的歐盟,
乃台灣社會習慣,亦為顯而易見之 法理。法律若遇爭議,本就應回歸
法學方法論之。或謂源於國際形勢變動(東歐國家一一加入歐盟), 而
要求不溯及既往;但所謂「不溯及既往原則」指行為後本國”法律有變
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的刑法從舊從輕原則。難道台灣法律尚需
承受舉世各國的法律及局勢變動嗎?健保部份虧損即源自於此(保 全
球至台病人),醫界卻有自私者欲重蹈覆轍,施之於醫師、醫學生。
【理】 波蘭習醫子女不但規避公平學測的入學資格考驗,更讓衛生署
多年來為全民健康把關的「醫學院評鑑」及「總量管制」完全破功。
或 謂波波佔用名額乃衛生署依據國內醫事人力推估,調查所需人數與
國內每年實際畢業的醫學生人數及考照合格率差額;但事實上仍排擠
本地醫學院畢業具照者的就業 權,更有如開放世界各國皆可設立台灣
境外醫學院般荒謬。
(下略)
得寸”者 得逞。
【法】民法為司法之母,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此次政府修法機關怠忽職守於先,「波霸」明
顯鑽法律漏洞於後;該處罰的是 怠惰的相關公務人員,而非將錯就錯
;該承受的是俟機取巧的波蘭習醫者及勉力強行要子女習醫的波爸們
,而非反覺虧欠欲加彌補。
「醫 師法第 4-1 條」所指的「歐洲」原指西歐先進國家為主的歐盟,
乃台灣社會習慣,亦為顯而易見之 法理。法律若遇爭議,本就應回歸
法學方法論之。或謂源於國際形勢變動(東歐國家一一加入歐盟), 而
要求不溯及既往;但所謂「不溯及既往原則」指行為後本國”法律有變
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的刑法從舊從輕原則。難道台灣法律尚需
承受舉世各國的法律及局勢變動嗎?健保部份虧損即源自於此(保 全
球至台病人),醫界卻有自私者欲重蹈覆轍,施之於醫師、醫學生。
【理】 波蘭習醫子女不但規避公平學測的入學資格考驗,更讓衛生署
多年來為全民健康把關的「醫學院評鑑」及「總量管制」完全破功。
或 謂波波佔用名額乃衛生署依據國內醫事人力推估,調查所需人數與
國內每年實際畢業的醫學生人數及考照合格率差額;但事實上仍排擠
本地醫學院畢業具照者的就業 權,更有如開放世界各國皆可設立台灣
境外醫學院般荒謬。
(下略)
【我的評論】
拜讀「醫聲論壇」邱展望的文章,百感交集。說會搖千次頭,嘆萬口
氣都不為過。
氣都不為過。
該文開頭就說,「民法為司法之母」「民 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
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據此開展全篇論述。
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據此開展全篇論述。
「民法為司法之母」不知所引何處?所指何 事?各種法律各有主管的
範疇。民法旨在規範「債」「物權」「親屬」「繼承」,根本和波醫
爭議事件完全無涉。民法第一條「民事, 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指的就只是「民法」。依習慣?是依「壞習慣
」還是「好習慣」?民法第二條就規定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
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民法的法理精隨不在「依習慣」,
而是被 法界稱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這種至高無上的民法
精神,用民法第九十四條就足以讓老少賢愚共知。「對話人為意思表
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 時,發生效力。」簡單地說,不需
要白紙黑字,「說了就算數」的誠信原則,才是民法的最高原則。邱
文移花接木,外行人充內行,理盲而亂法,莫過於此。
範疇。民法旨在規範「債」「物權」「親屬」「繼承」,根本和波醫
爭議事件完全無涉。民法第一條「民事, 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指的就只是「民法」。依習慣?是依「壞習慣
」還是「好習慣」?民法第二條就規定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
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民法的法理精隨不在「依習慣」,
而是被 法界稱為「帝王條款」的「誠信原則」。這種至高無上的民法
精神,用民法第九十四條就足以讓老少賢愚共知。「對話人為意思表
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 時,發生效力。」簡單地說,不需
要白紙黑字,「說了就算數」的誠信原則,才是民法的最高原則。邱
文移花接木,外行人充內行,理盲而亂法,莫過於此。
波醫事件本身扯不到民法。規範人民權利和政府行政所產生的爭議的
法律是「行政程序法」。過去政府 和人民是種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
特別權利關係」。解嚴後,1999年2月3日總統公布「行政程序法」後
,人民和政府的行政關係已有明文規定。 再也不能「依習慣」了。「
依習慣」官僚就可以繼續無為或橫行囉。
法律是「行政程序法」。過去政府 和人民是種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
特別權利關係」。解嚴後,1999年2月3日總統公布「行政程序法」後
,人民和政府的行政關係已有明文規定。 再也不能「依習慣」了。「
依習慣」官僚就可以繼續無為或橫行囉。
「行政程序法」不像民法的「依法律」「依習慣」「依法理」,而是
該法第四條所明載的「行政行為應 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甚麼是「一般法律原則」?第五條「明確性原則」、第六條「平等原
則」、第七條「比例原則」、第八條「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 則」、
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
圍,並應符合法規授 權之目的。」
該法第四條所明載的「行政行為應 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甚麼是「一般法律原則」?第五條「明確性原則」、第六條「平等原
則」、第七條「比例原則」、第八條「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 則」、
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
圍,並應符合法規授 權之目的。」
這才是依法論法。特別是第九條「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
律注意。」所指的「當事人」就是 波生和其家長。邱文顯然只對「對
波生不利,對台灣醫學生有利」的論點感到高度興趣。
律注意。」所指的「當事人」就是 波生和其家長。邱文顯然只對「對
波生不利,對台灣醫學生有利」的論點感到高度興趣。
該文如此論「理」:「波蘭習醫子女不但規避公平學測的入學資格考
驗, 更讓衛生署多年來為全民健康把關的醫學院評鑑及總量管制完全
破功。」這種邏輯就更令人費解。就總體而言,「為全 民健康把關」
和「總量管制」並沒有對應關係。因為,台灣的醫師國考是 「及格制
」,不是「排序制」。一千四百個人「及格」和一萬四千個人「及格
」,哪種更能「為全民健康把關」?如果標準相同,標準也「夠標準
」,誰說前者一定 比後者更能「為全民健康把關」?反言之,如果國
考標準「夠不上標準」,誰又敢說一千三百個人「及格」和一千四百
個人「及格」,哪個又能「為全民健康把 關」?簡言之,「及格制」
下,並沒有「越多人及格,醫師品質越差」的必然關係。如果是 「排
序 制」,本來錄取前一千三百名,變為取前一千四百名,這種提高總
額才有「錄取越多,品質越差」的憂慮。
驗, 更讓衛生署多年來為全民健康把關的醫學院評鑑及總量管制完全
破功。」這種邏輯就更令人費解。就總體而言,「為全 民健康把關」
和「總量管制」並沒有對應關係。因為,台灣的醫師國考是 「及格制
」,不是「排序制」。一千四百個人「及格」和一萬四千個人「及格
」,哪種更能「為全民健康把關」?如果標準相同,標準也「夠標準
」,誰說前者一定 比後者更能「為全民健康把關」?反言之,如果國
考標準「夠不上標準」,誰又敢說一千三百個人「及格」和一千四百
個人「及格」,哪個又能「為全民健康把 關」?簡言之,「及格制」
下,並沒有「越多人及格,醫師品質越差」的必然關係。如果是 「排
序 制」,本來錄取前一千三百名,變為取前一千四百名,這種提高總
額才有「錄取越多,品質越差」的憂慮。
「波蘭習醫子女不但規避公平學測的入學資格考驗」, 這種門戶主義
的論調,毫無討論的價值。只要考得上醫師執照,就有當醫師的資格
。天經地義。與其歧視人家的出身。不如把 醫師執照考試改造成具有
高度的鑑別力。
的論調,毫無討論的價值。只要考得上醫師執照,就有當醫師的資格
。天經地義。與其歧視人家的出身。不如把 醫師執照考試改造成具有
高度的鑑別力。
邱文不懂法而以法誆人。沒邏輯,不講理還大言不慚。不知道是出身
醫學系還是「見笑死」?
醫學系還是「見笑死」?